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定义、分类与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 本标准采用的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1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的高处作业。
2.2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分级和分类。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1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特殊高处作业。
3.1.1.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1.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3在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4在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1.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1.8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1.2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从事高处作业的低温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
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4.5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7.1作业前,施工电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证》。
4.7.2不符合高处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7.3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带中,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7.4蹬石棉网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安装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7.6高处作业应于地面保持联系。
5.《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5.1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类和级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对施工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