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制度和上级有关部门指示:为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并设一名副厂长负责具体安全工作。
2、每季度必须至少召集工会、保卫、劳动及各部门开会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尘毒治理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针对存在的问题,召集有关部、室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布置具体改进任务,定期检查,听取问题解决情况和汇报。
3、在编制安排生产,基建计划时,必须要有劳动保护内容。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过程中,同时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作为各项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
4、领导制定、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及有关安全的建议,检查实施情况。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整洁有序,做到文明生产。
5、组织并参加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设法及时消除或定出暂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6、主持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工作,召集保卫、劳动、技安、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研究对造成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者要不讲情面,严肃处理。
7、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对职工,尤其是特种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养、训练和支持安全员负责,重视职能部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典型。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有权给予表扬和奖励。
8、有权拒绝上级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
9、认真贯彻执行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料发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