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的工序和工作条件要求,针对新生妈妈和怀孕女工的工作要求作出以下规定,希各位特殊女工和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
1、管理人员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从事注塑车间的注塑、碎料、混色、搬运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天正常工作八小时,每周正常工作五天;哺乳时间计为上班时间。
2、管理人员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从事注塑车间的注塑、碎料、混色、搬运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也不准安排包装需要弯腰,长期站立工作。
3、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从事注塑车间的注塑、碎料、混色、搬运工作,也不得安排工作从事长时间站立、弯腰的包装工作,以及搬运装车工作。
4、管理人员或员工代表对本部门的女职工进行调查,或通过询问、观察,发现如有怀孕女职工及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按以上规定进行劳动保护。
5、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