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人员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和培训管理工作。
3.职责
公司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由经理批准;
各部门配合执行公司安全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培训落实情况。
4.工作程序
4.1培训类型
a.企业法人及各层次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b.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书复审培训;
d.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e.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及证书复审培训;
f.转岗、换岗、待岗复工人员上岗前培训;
g.新员工进厂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h.其他经常性安全教育。
4.2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以及实际操作技能。
(4)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5)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保管。
(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7)劳动纪律。
4.3培训管理
每年年底,综合科根据各部门需求和落实的安全教育培训资金情况,制定下年度的培训计划,报财务部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
培训计划批准后,有综合科下发到各个部门具体实施。
培训实施应保留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参加人员名单、考核试卷(如有)、证书等。
证书原件由个人保留,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保留证书复印件。
人力资源部按培训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培训效果。
4.4培训内容
4.4.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每年安全教育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再培训的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4.4.2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a.公司级安全生产培训由综合科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劳动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本公司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b.部级安全生产培训由部长组织实施。部级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本工程部劳动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故,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c.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健康事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4.4.3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进行生产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待岗人员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4学时;其他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不得少于2学时。
4.4.4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具体规定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文件要求执行。
4.4.5公司其他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综合科组织实施。其内容应包括劳动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健康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
4.4.6临时培训由综合科根据情况及外部要求,临时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