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尽可能地降至最低,从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给员工的人身安全带来的伤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2.0 原则
所有的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公司努力为所有的员工(包括承包商)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必须的安全培训。同时,员工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安全制度、程序、及要求等(以下简称“安全规定”)。公司将依据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包括本《规定》在内的公司制度,对不安全行为加以处罚。
3.0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违反安全规定或者有其他不安全行为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和进入公司厂区的外来人员(如承包商、供应商委派到公司完成某项任务的人员)。
4.0 管理责任
对于公司员工的安全过错,其直属上司和公司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5.0 责任部门
本规定由集团营运中心起草、签发、解释与修订,各公司引用,各部门根据本《规定》严格落实执行。
6.0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7.0 正文
7.1 安全过错、分类及处罚
7.1.1 员工或外来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其他不安全行为,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情况的,称为安全过错或者不安全行为。安全过错分为以下三类,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7.1.2 A类过错
定义: 可能或已经造成轻微后果的不安全行为(工作受限或医疗急救)
处罚规定:
1) 对A类过错的员工,相关主管、经理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并备案,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书面警告并备案。
2) 对A类过错的外来人员,经工厂相关人员同意,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并通知其雇主。
7.1.3 B类过错
定义: 可能或已经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不安全行为(损失工时或一定财产损失)
处罚规定:
1) 对B类过错的员工,总经理有权立即给予该员工书面警告,并将处理结果抄送集团人事行政中心。
2) 对B类过错的外来人员,经公司人事行政部口头同意后,可以将违规人员清理出厂并通知其雇主(承包商)。该承包商在下一次与公司发生业务时的安全绩效必须重新考核。
7.1.4 C类过错
定义: 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后果的不安全行为(伤残,死亡,火灾,爆炸或重大财产损失)
处罚规定:
1) 对C类过错的员工,经过总经理和工会委员会同意,相关经理或主管有权立即将该员工辞退,并将处理结果抄送集团人事行政中心。
2) 对C类过错的外来人员,经工厂相关经理和主管口头同意后,可以将违反人员清理出厂,并永不允许进入工厂作业,其雇主(承包商)以后将不再与公司存在义务关系。
7.2 处罚累加或年终评定的规定
7.2.1 一年内两次B类过错时,可认定为一次C类过错。
7.2.2 一年内两次A类过错时,可认定为一次B类过错。
7.2.3 任何受到A/B/C类过错处罚的员工,其处罚都将反应到相应年度的评定中。
7.3 安全过错举例
以下为A/B/C类安全过错的举例,实际情况可能不仅于此. 具体按以上三类安全过错的定义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