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隐患排查制度的全面落实,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奖励:
(一)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给予50-200元的奖励。
(二)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
(三)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三条 处罚: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给予50-200元的处罚。
(二)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和车间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罚。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在生产区发现吸烟者及不按规定动火者,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考核。
(四)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五)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责令作深刻检查,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按《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