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总则。
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集中精力工作。
2.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必须交代安全问题。
3. 各类检修作业前要有完整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如果中断后继续施工时,应检查安全措施(装置)是否仍然可行或可靠。
4.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任意拆除或移作它用,因检修拆除或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5. 职工必须遵守下列个人劳动防护规定:
5.1.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将长发露出安全帽外,除专项规定外,不准穿裙子、短裤、高跟鞋、风衣、长大衣、汗衫背心等。
5.2. 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人员,不准戴手套或将其佩饰物暴露在衣服外。
5.3. 在碎物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头盔和面罩。
5.4.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设置安全网,加强自我防护能力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5. 从事电气作业应正确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蔽护服,并且需经领导事先批准。
5.6.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穿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不得携带引火物和吸烟。
5.7. 在有可能发生烧伤、烫伤的作业场所,不得穿戴化纤物品。
6. 铁厂职工应经常检查自己操作使用的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用具,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或更换。未整改、解决、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前,禁止操作或使用。
7. 不得随意触动各种开关、按钮以及电气、煤气、氧气瓶、乙炔瓶和放射性仪器等,危险设备装置或未经检验确认的一切装置应视为危险源,禁止触动或操作。
8. 不得随意进入铁厂各类油库、主电室、高压水泵房和煤气、放射性等危险区域;必须进入工作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专人负责检查和监护。
9. 原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等各种物件必须合理堆放,保持整齐、不准超高、超重,防止偏移歪倒。各类废物、废料应及时清除。
10. 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通道平坦、畅通,两侧划出通道线,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
11. 铁厂内各种坑、沟、池应有安全围栏或盖板。平台走桥和梯子应有栏杆和扶手,并符合国家标准。在有飞溅物的场所,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防护挡板。
12. 作业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在夜间或阴暗处工作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13. 凡有可能引起伤害的危险地带和设备、设施必须有妥善的安全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警戒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4. 全厂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15. 各类设备运转时,不得到危险处检查、修理和加油,必须进行检查、修理和加油时应停机后进行检查、修理和加油。
16.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保证其信号装置、卷扬限位器、起重控制器、
行程限位器和自动连锁装置等齐全和灵活好用。
17. 行车工在工作中要听从专人指挥,并统一指挥信号。严禁无证操作和指挥行车。严格执行行车“十不吊”制度,特殊情况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领导批准,有专人负责。
18. 严禁钻入吊物下拽钢丝绳或将手伸入吊物与钢丝绳之间进行扶持。
19. 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程”绝缘必须良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裸露的带电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遮拦。
20. 活动照明灯应使用行灯。行灯及机床的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所不得超过12伏。
21. 电器设备的接地线、接地网和绝缘装置至少每年检查二次,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22. 涉及电气作业或出现电气故障时要由电气工作人员参照电业安全规程、电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停送电制度等进行处理。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23. 所有承压锅炉和各种压力容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办证、操作和维护检查。
24. 有关煤气区作业要遵循煤气作业安全规程及本工种有关安全规程。
25. 严禁将任何物品、工具等从高处向下抛掷,高空作业前后,应严格使用和保管工具,并清理作业现场,以防物品在外力作用下坠落伤人,并且遵守其它高空作业的要求。
26. 铁厂所有防暑降温、防尘防毒设备和设施应妥善使用、保管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其正常,严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27. 所有设备在停止运转时,必须将控制器放在零位,并切断电源。
28. 现场容易着火的区域和要害岗位,应根据环境和设备条件,配备齐全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现场除生产必须之外,严禁生火。
29. 二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有主次,凡进行煤气、高空、电气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二人以上一起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监护。
30. 对重大生产设备事故,以及恶性未遂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进行及时抢救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