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部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认真学习国家颁布制定的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第3条 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完成整个项目三类工程的预算和结算的审查工作。参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审查招投标工程的编制情况。
第4条 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设备、设施选型等实际情况,发现施工质量与设计不符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进行解决处理。
第5条 坚持原则,认真审查,合理地确定基建工程造价;及时审查工程预结算,准确地完成工程划线、月度结算和拨款工作。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6条 参与矿井三类工程的月度和年度验收工作,参与竣工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7条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8条 负责本业务范围内资料的保管工作,建立档案,积累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并严格落实,严防丢失、泄密。
第9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违反上级颁发的各类预算定额标准和管理办法,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工序不熟悉,编制预结算不合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深入现场了解施工实际,处理问题不及时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程预结算、月度结算和拨款等工作不及时、不完善,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的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