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金川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各层级员工日常安全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拟构建国贸分公司物流部“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同化于愿、固化于制、优化于物、细化于人”的安全文化体系,规范员工的行为,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保障员工及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结合部门实际作业情况,特制定本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章 倡导员工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条 倡导合理膳食、适当运动、注意休息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条 在步行或骑(驾)车途中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第三条 上岗前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过耳;女员工不化浓妆,金银或其它饰物的佩戴应得当,不影响工作或生产操作;
第四条 在厂区内从事生产活动或参加各类会议应穿工作服、劳保鞋;
第五条 各级人员着装应整洁规范,上衣与裤子应配套,服装款式、颜色应一致,不应混穿。
第二章 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日常安全行为规范
第六条 上下楼梯要靠右侧,手扶防护栏行走;
第七条 参加各类会议要将手机设置为静音或震动状态,不拨打、接听手机;
第八条 步行人员出入厂区要在划定的人行道内行走;横穿马路要走在斑马线内;
第九条 骑自行车人员出入厂区在划定的自行车道行驶,要靠右单骑行驶,不许两人以上并排骑行;自行车要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区域,整齐摆放;
第十条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第十一条 岗位员工在正常巡检或出入厂区骑车途中、步行途中,不拨打、接听手机、收(发)短信;
第十二条 岗位员工在巡检操作时须确认现场环境,上下左右的装备(设施)有无异常现象,防护栏、平台、梯子有无开裂、是否坚固等;
第十三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允许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
第十四条 不允许酒后上班,不允许班中饮酒;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除防护栏杆,坑、井、沟、池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节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佩带规范
第十六条 安全帽。员工除在排班室、休息室、会议室、办公室、礼堂内,上、下班及进出会议室路途中不要求戴安全帽以外,在厂区其它任何地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
第十七条 防毒口罩。员工去生产现场实施作业处理必须随身携带防毒口罩;
第十八条 手套。仓储保管员、货运员、化工装卸工 不论去什么地点作业,必须随身携带与具体的工作环境个体防护要求相适应的劳保手套;
第十九条 防护面罩。凡是在与酸、碱接触的环境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现场划定的界区、标识牌的要求佩戴防护面罩;
第二十条 防护眼镜。仓储室、机关各室根据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现场标识牌要求督促员工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第三章 各层级管理人员到责任区检查“四安全”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物流部仓储室安全责任区指精炼厂一期成品库保管作业区、化工厂发运作业区、三厂区发运作业区、白沙窝作业区;
第二十二条 各层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专业化和责任区安全管理办法》,要定期到责任区检查和处理岗位操作技术安全、办公设施安全、环境安全和员工行为安全(简称“四安全”)问题,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做出指导,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物流部仓储室负责人每天至少要拿出1-2小时时间,到生产和作业现场,检查“四安全”问题,做出指导,并在《安全环保工作日志》上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层级领导、管理和技术人员记录的内容要包括检查时间、路线、地点、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措施及结果,填写值班检查表时还要在“检查人员”一栏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物流部仓储室要将本单位各层级人员检查和处理“四安全”问题和做好规范记录的情况在《安全环保工作日志》上记录。
第四章 作业区域安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厂区作业区域分为红线区域、黄线区域、安全通道三大部分,红线区域为危险区域,禁止通行,黄线区域为一般危险区域,可在专业人员带领下通过,安全通道是指各车间红线、黄线作业区以外,相对安全且有标识的安全通行区域;
第二十七条 物流部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以及到厂区进行参观学习、技术服务、新闻采访等活动的外来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十八条 厂区作业区域除执行红线、黄线区域、安全通道的标识外,还要执行公司和各厂区生产现场设置的安全标识和标语基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两级管理人员日常检查时必须走在安全通道内。进入红线区域除佩戴日常的安全防护用品外,还必须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第三十条 来厂区进行参观学习、技术服务、新闻采访等活动的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红线、黄线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红线、黄线区域的,要事先到各厂安全环保室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穿戴好进入该区域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业务部门安排专人全程陪同方可进入现场;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1)员工上岗前要确认以下内容,符合条件后方可上岗:
a.已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b.已按相关规定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c.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态良好,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2)作业组长要检查员工是否符合上岗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贸公司物流部仓储室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国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