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管辖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六种:
1.警告;
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
4.责令停工整顿;
5.通报批评;
6.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五条:实施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可由安技部当场决定,并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处罚在20000元以上、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主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主责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细则
第八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本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未保证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九条:因第八条六款中任一款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受轻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1人受重伤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
3.发生一起多人(2人以上)受伤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4.发生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提供虚假情况的;
5.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的;
8.负责落实整改或者督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分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对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规人数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所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下列专项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工;每缺少一项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1.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3.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5.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未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在起重物下从事其他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人员未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手持电动工具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的,责令改正,并每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使用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使用非标准电闸箱、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特种设备未经安全验收合格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按已使用项每项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重点部位及预留孔、洞、口、井以及临边未设置防护、围档和警示标志、夜间不设置警示灯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为操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未与分包队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电未按国家标准敷设线路,任意拉线接电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电焊设备未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的,木工使用多用刨的、接电源线使用多项插头的、私自拆改标准电闸箱的施工单位,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未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购置、使用、存放、保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录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有禁忌工作,不进行定期身体检查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含中午)饮酒后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逐级逐项安全技术交底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无视安全生产,不吸取教训,反复出现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并加重处罚,处以20000元罚款;对分包单位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三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内业基础资料,或者安全内业基础资料严重缺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发生伤亡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款项,由处罚单位报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从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对个人进行的罚款,三日之内交至公司安技部。
第三十六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罚款所得的款项,由安技部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购置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安全行政处罚通知书,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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