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提出的停电、停风、停水等有关申请必须在分管矿领导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批准后,提前一天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统一组织协调。如果在批准的时间内完不成任务而出现超时影响生产的,按影响时间每10分钟扣责任单位值班领导50元。
2、对没有提交申请单又没有经过矿领导批准或调度室同意,擅自进行计划外项目作业的,造成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200元。每影响10分钟扣除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理。
3、现场出现其他因素如停电、停风、停水等影响生产时,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开始及结束时间,不按规定汇报、每少汇报一次罚款50元。
4、现场如遇有特殊地质构造、安全隐患等非正常安全生产安全状况时,各队跟班副队长或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按规定要求汇报、汇报不实或隐瞒不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同时对跟班副队长罚款50元。
5、每班接班后两小时内,跟班副队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一次当班出勤人数、现场情况和当班作业计划;班中再汇报一次现场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升井后跟班副队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并填写记录,汇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每迟报一次扣责任者50元,一次不汇报或汇报内容不真实扣责任者50元。井下区队跟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次向调度室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少汇报一次罚款50元。
6、(1)发生生产事故后,调度室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履行调度职责,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责任。
(2)发生主提升系统(非正常)中断生产事故60分钟,必须及时汇报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调度主任、主管单位队长。需要当班跟班维修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井上、下主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停电影响生产超过10分钟的,必须及时汇报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调度主任、主管单位队长。需要当班跟班维修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井上、下皮带发生事故中断生产60分钟,必须及时汇报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调度主任、主管单位队长。需要当班跟班维修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采区上、下山提升运输系统出现影响生产60分钟,必须及时汇报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调度主任、主管单位队长。需要当班跟班维修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采区工作面出现影响生产30分钟及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室及时通知当班跟班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调度室值班(内线)电话:8000、8001
调度室值班(外线)电话:6295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