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及时缴纳排污费,掌握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排污费缴纳及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的流程和责任,加大对公司环保设备的投入力度,改善生产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费缴纳与环保资金申请管理。
3、一般规定
3.1 排污费原则上是按月计算,按季度缴纳,排污费的计算按国家标准执行。
3.1 安全生产部接到地方环保部门发来的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后,根据公司的实际排污情况认真核对每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与排放量, 如有异议, 应及时与地方环保部门沟通复核。
3.2 在核定实际排污量后,安全生产部应在2 日内到地方环保部门办理专用的排污费缴纳票证。
3.3 安全生产部应在2 日内完善排污费的缴纳手续, 并交公司财务部办理转帐。
3.4 排污费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以转帐的形式交指定的收款部门和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
3.5 确实由于资金紧张不能按时支付,财务部以书面形式告知安全生产部,由安全生产部向地方环保部门提出缓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以缓交。
3.6 财务部建立排污费统计台帐。
3.7 由项目部向地方、省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资金的申请。
3.8 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技术改造与增设、节约资源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高新技术应用等项目均可申请环境保护资金。
3.9 申请环境保护资金所需技术资料,由技术动力部提供。
3.10 申请到的环境保护资金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建设上,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财务部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并统一管理与监督。
3.11 项目建成后,财务部要接受环保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12 财务部建立环境保护资金的统计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