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监察案件的监督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按照“分工明确、共同受理、合议审查”的原则,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案件受理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5%以上。
2、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事认真,公道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业务技能,扎实的法律知识。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3)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年以上。
3、案件主办监察员职责:
(1)主办监察员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长制定的案件,带领协办监察员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查清事实,确定是否立案。需要立案的主办监察员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提问,协办监察员做好笔录。
(2)按照执法程序,签发相对应的法律文书。
(3)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向大队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大队职权范围内的,由大队长审批。超出大队职权范围的,报支队领导审批。
(4)主办监察员要对所承办的质量负责,大队领导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准确后,督促案件主办监察员整理案件归档。
4、案件主办监察员在查处案件中,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证据收集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依据充分,杜绝办假案、错案。
5、案件主办监察员要有灵活的政治头脑,敏锐的观察力,对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应及时向大队汇报,并逐级通报情况。
6、协办监察员对支队、大队指定的协查工作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