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列人教育、考核干部的内容。
(2)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予任命或提拔。
(3)负责通知矿级干部定期到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安排的教学单位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新任或调任的中层干部到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接受安全培训教育
(4)按编制定员选配安全技术部门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由于各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尽相同上述各种人员和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仅供参考。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以规定,并切实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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