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办公、工作场所。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疏散出口:
办公室疏散出口为走廊西头出口,各仓库疏散出口为出入库进出口;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安全出口:
除特殊情况外,窗口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第六条? 安全疏散标识: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显著位置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第七条? 应急照明灯:
办公室和仓库各个安全出口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仓储部,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必须在窗口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第十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一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仓储部修订并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