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 内容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采取的应急措施、经济损失、今后的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等。
4.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必须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4.1.2发生伤亡事故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生产部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等政府机构报告。
4.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 发生火灾、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生产部报告,并尽快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4.1.5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 并按有关规定生产部。
4.1.6 所有事故除了口头报告外,必须有书面报表,书面报表必须5日内按要求报送主管安全负责人。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生产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
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 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4.2.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环安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 生产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环安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 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事故处理
4.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生产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 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环安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部门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等有关负责人。
4.3.3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 公司办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公司所覆盖的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 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职工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生产管理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记录
5.1 “事故调查报告”
5.2 《工伤事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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