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Wrence(1974)曾对伤亡事故提出过几个假定:设事故是包含着产生不希望的伤害的一组相继发生的事件;进一步假设这些事件发生在某些活动的进程中,并伴随有人员伤害和物质损失以外的其他结果。在深入研究这两个假设时,自然会得出另外的假设。例如认为“事件”是构成事故的因素,每个事件的含义应该清楚,以便调查者能正确地描述每个事件。
Benner提出了解释事故的综合概念和术语,同时把分支事件链和事故过程链结合起来而用图表显示的方法(1972)。
他指出,从调查事故的目的出发,把一个事件看成是某种发生了的事物,是一次瞬间的或重大的情况变化,是一次已避免了的或导致另一次事件发生的偶然事件。一个事件的发生势必由有关的人或物所造成。将有关的人或物统称之为“行为者”;其举止活动则称“行为”。
这样,一个事件即可用术语“行为者”和“行为”来描述。
行为者可以是任何有生命的机体(如司机、车工、厂长),或者是任何非生命的物质(如机械、洪水、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