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据问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施 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非常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 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 安全基本原则。
技术法规。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 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 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 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 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 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 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权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监理性质与特点。从概念上讲,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 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一样的。 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 承担施工的安全责任的权力不足;从性质上讲,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 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 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 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因此,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 全责任的理由不足;从目的讲,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项 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使用。因此,在监理过程 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所以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 的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