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作业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时,须经安全部门和厂领导审批,方可进行作业。
3.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5.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底系挂方法。
6.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7.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档脚板和安全带,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8.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9.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上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