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施工安全责任的法律依据
上海的部分区县开始试行安全监理制,对这一新兴做法,众说纷纭,赞成和反对者都有。从全局角度分析,工程安全责任问题是行业内目前议论颇多且也是一个令人讳莫如深的敏感话题。监理单位是否承担工程安全责任,我们认为从法理上讲监理无责任,但又不能笼而统之一概而论。
有一种观点认为,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目前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监理单位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
《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的责任由施工企业负责。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单位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 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 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单位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系
安全管理工作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的。
安全管理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一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越好,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同样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证之下,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技术水平。举例来讲,我们要求承包方在现浇楼面混凝土浇筑前提供模板支撑方案进行监理预控。在验收时检查模板的尺寸、大小、拼缝是否严密等属于质量预控,而对支撑系统、立柱稳定等的检查又是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保证内容,可以说质量是“本”,安全是“标”,两者密不可分。只有标本兼治,才能使工程项目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安全管理是进度控制的前提。工期过紧是埋下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由于建设项目的最大特点是工期较长,业主总是希望其投入资金能尽快产生效益,对工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为买方市场,承包方为承揽到工程,只能答应其不合理要求。长时间的加班加点,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人员和设备的疲劳及施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安全事故 也多发生在工作日的上、下班及加班时间内。国家规范标准中的工期是可以进行适当的压缩的,但对工期提出一个有利于安全的建议工期应当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安全管理是投资控制的保证。承包方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安全生产的落实是要有资金作保障的。但由于个别业主的资金不到位或随意压价等,承包商不可能将过多资金投入安全设施中,加上部分分包队伍缺乏岗位培训,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一旦出现因安全问题产生的工伤事故,不但会给承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监理单位造成不良的社会信誉和其他的潜在损失。因此,监督承包商在安全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自然成为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