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有线上房屋建筑和给水排水设施,其建筑物或构筑物跨越或接近铁路线路以及施工时脚手架、防护设施、吊装机具等均应符合《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有关限定的规定。如必须侵入限界或在股道间施工应按《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封锁、限速申请和设置防护。
2.建筑物、构筑物跨越电气化区段施工时应符合《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3.从线路下穿越铁路轨道施工时,应先会同设备管理单位,查明地下的沟、管线和构筑物的位置深度及走向,制定防护措施,进行加固或拆迁。
4.给排水管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沟宜采用人工分段开挖,分段回填,不得长距离开挖,暴露不填,必要时应采取支护。
(2)列车通过时管沟内作业人员必须暂时撤离。
(3)跨越线路的股道下开挖管沟对扣吊轨的数量、长度以及列车限速等须经计算。施工中如沟壁发生坍塌及单路变形,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必须在线路恢复到列车放行条件时,才能消点放行列车。
(4)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监护。
(5)弃运开挖土石方不得污染道床、料具堆放不得侵限。
(6)管道接口不得设在轨道下。
5.管道采用顶管法施工时,除应符合建设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现场环境、管径、长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铁路局批准;
(2)工作坑应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工作坑靠基础一侧应用土板顶挡支牢,如有松动变形,立即加固。
(3)顶管时应观测地面沉降,检查轨道高度变化,必要时应进行扣轨和限速行车;
(4)列车通过时,应暂停作业,人员撤出避让。
(5)在客流集中地段施工,应有安全通道,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充足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