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人未征得安全防护设施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并造成事故的,除责令分包人立即停止使用、承担事故责任外,总包人可对分包人追加处罚2000元~10000元/次。
2、分包人擅自对总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已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更改、拆除的,总包人除责令分包人迅速恢复原样外,还应对分包人处罚2000元~10000元/次。造成事故的,除承担事故责任外,总包人可对分包人追加处罚10000元~30000元/次。
3、分包人的员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发现未佩戴安全帽的,总包人对分包人经济处罚100元/人次。
4、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施工要求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活动脚手架等。发现未按施工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违章操作的,总包人对分包人经济处罚200元~1000元/次。
5、分包人应注重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擅自接入总包人已有安全用电系统的,总包人对分包人经济处罚100元~500元/次。如接入的线缆、配电箱(柜)、电源插座等产品不符合安全用电规定的,总包人对分包人经济处罚200元~2000元/次。如因分包人违章接入总包人已有安全用电系统而造成事故的,除承担事故责任外,总包人可追加处罚分包人2000元~10000元/次。
6、分包人应在其施工区域需要设立醒目安全警示和防护设施而未设立的,总包人可对分包人经济处罚100元~300元/部位。如因分包人应在其施工区域需要设立醒目安全警示和防护设施而未设立且造成事故的,除承担事故责任外,总包人可对分包人追加经济处罚2000元~10000元/次。
7、分包人的安全主管和安全员不到位或虽设立但资质不符合的,分包人除应迅速按要求配备和设置外,总包人可对分包人经济处罚100元~300元。
8、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无故不参加总包人通知召开的安全例会,且又未委托代表参加的,第一次总包人可对分包人经济处罚200元;第二次起总包人可对分包人加倍经济处罚,计400元;此后,以此类推。
9、分包人的员工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及持证上岗制度。发现分包人工人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且在施工现场作业的,分包人应负责清除出场,总包人可对分包人经济处罚100元/人次。
10、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江苏省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发现分包人工人未持相应上岗证作业的,分包人应负责清除出场,总包人可对分包人经济处罚200元/人次。
11、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安全合格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如发现分包人到达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具必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分包人应负责清理出场,总包人可对分包人经济处罚200元~500元/台(套)。
12、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若在施工现场如发生人员伤亡、机械损毁等责任事故,分包人应积极处理应对。如分包人不积极组织抢救、救援,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破坏事故原始状态,造成事故分析成因条件缺失,除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发包人处罚外,总包人可对分包人经济处罚10000元~30000元/次。
13、如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机械损毁等责任事故,致使包括总包人工程范围在内的停工整顿,分包人应承担总包人由此产生的停工整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