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三大高危行业,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纷纷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其操作性,执法检查更有理有据,加之自上而下多轮次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使得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步入正轨。但是,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却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持,也没有引起部分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致使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大量安全隐患。近年来,一般建设项目因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既投产使用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在少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为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的最后一关,为做好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学习,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办理相关许可前置条件的落实情况,对如何加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管进行了深入探讨,力争在这方面有新突破。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作出了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虽然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描述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的相关规定。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七条规定,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划分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鲁安监发[2009]81号文界定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我们这里所指的一般建设项目包括部分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全部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内容明确具体,不再赘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缺少备案资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该条规定是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前置条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相关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的根基。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综上所述,213号令除对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备案未提出明确要求外,对一般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之配套的鲁安监发[2009]81号文进一步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不足之处就是监管范围较小,仅限于工业生产部分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监管范围扩大,基本涵盖所有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该条规定要求监管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都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因此,即使是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也应当作为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之一。第二十四条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内容明确具体,不再赘述。只是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难以界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备案内容未作出要求,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是必须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综上所述,36号令的监管范围大,强调对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备案。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备案也应当参照规定要求执行。
结合山东省政府213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对213号令监管范围内的一般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213号令监管范围以外的一般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的要求办理,并对备案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二、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的依据及现状
(一)《建筑法》的相关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当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还未以法律的形式提出,该项要求描述较笼统,操作性不强)。
(二)建设部令的相关规定。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十一项条件,其中第十项要求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因为当时《安全生产法》还未出台,安全设施“三同时”还未提出,缺少安监部门出具认可文件的要求)。2009年10月19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六项文件,其中,第三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第四项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仍然缺少安监部门出具认可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由于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持,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无法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建设项目总体验收以及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难以实现,只能通过安监部门的督促和执法检查来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三、推进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几个想法
(一)倡议国家出台这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者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的有法可依性。
(二)地方政府出台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指导性意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强调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总体验收、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手续、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年检的前置条件。
(三)加大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执法监察力度,要求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限期按规定补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督促在建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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