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是指由于高处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行业作为六大高危行业之一,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露天高处作业多,约占整个工程的70%。《住宅设计规范》5.5.1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可以说现今的建筑工人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几十米甚至上百米的高空进行作业。
而在建筑施工行业的“五大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及坍塌)中,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率历年都排在首位。笔者通过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得知,2015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42起(死亡554人),其中高处坠落事故多达235起,占总数的53.17%。
由此可见,高处坠落事故的高发性与高危性。我们又应当怎么样做好防高处坠落工作呢?海因里希事故法则告诉我们90%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笔者主要从人、机与环境等因素进行阐述: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是对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严格把关,严禁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经医师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病症的人员参加高处作业。此外,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或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二是加强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三项岗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且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三是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此项由于涉及内容较多,不再赘述。但需强调一点,安全工作规程与相关考核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这也是考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与魄力。
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一是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规格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安装时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并在洞口、临边作业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牌。
二是设备的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三是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管理,保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的齐全,作业人员应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例如:在使用安全带前应做外观检查。且劳动防护用品一旦超过使用年限,必须做报废处理。
对环境因素提高重视
影响高处坠落的环境因素分为自然环境因素和作业环境因素。
自然环境因素有大雨、大雪、强风等。我们通常规定在大雨、大雪及或超过6级大风的恶劣天气,严禁高空露天作业。应当注意的是风力与高度成正比,高度越高其风力越大。在恶劣天气过后,必须对脚手架和相关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作业环境因素主要是夜间照明的照度,这里主要是指人工光源。在照度不足的情况下禁止从事悬空作业。
此外,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因素还包括管理因素。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力度等。
综上所述,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率高,危险性大,要减少和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其危害性,除了引起高度重视外,更应将重视转化为工作思路与措施,最大程度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