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在禁火区域内,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8、动火时,必须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监护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