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的分类
1.按生产活动的组织及事故直接原因的性质分类
(1)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有关技术法规和规程,为保证人身、设备安全而制订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而进行的违章性指挥(例如越级指挥、交叉指挥等)行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施工中违反上述《安规》等有关规程、制度、规定、措施等而进行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工器具以及其他作业条件不满足上述《安规》等有关规程、制度、规定、措施的要求,以致不能保证作业者和指挥者的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2.按违章者的技术心理素质及违章行为出现的重复性分类
(1)偶发性违章。本人无违章的主观竭力,只是由于知识缺乏、经验不足等原因而偶然出现的,且一经指出即不再重犯的不安全行为。
(2)习惯性违章。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对违章作业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麻痹思想或侥幸心理的支配,具有违章的主观动机,指出后仍不予理睬或强词夺理,或强调客观而重复发生的违章行为。
(二)在现场安全监察中,发现违章或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一般地说,作业性违章的监督、纠正应由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负责,指挥性违章由现场的安监人员负责监察,装置性违章由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监督。
(2)偶发性违章以教育、宣传为主,视违章者接受教育及纠正的程度,酌情考虑是否从轻或免于处理。习惯性违章不论是否有后果,均应根据其性质,酌情作障碍或异常的同等考核。
(3)违章行为虽已纠正,但在工作结束后,应由工作负责人在班后会上及班组安全活动时,由班组长进行小结、讲评,并作内部考核。务必使违章者本人及其他班组成员都能真正受到教育。
(4)有些单位的班组主动把违章者的姓名和违章事实、处理意见上墙公布曝光,收到很好的效果。
(5)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收到的效果、存在的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反违章的措施等,应定期进行阶段性的小结。
(6)对于确因规章制度本身不足,造成现场执行困难的,应及进研究,在现场规程中加补充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