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2)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下列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6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报告的事故为:
1)220kV变电站全所停电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站全所停电;
2)50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
3)电网事故减供负荷达100MW及以上;
4)直属发电厂发生全厂停电;
5)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和直属发电厂恶性误操作事故及误调度事故;
6)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
7)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