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发生下列违章之一者,无论任何人,一律下岗一个月,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
一.严禁违反“两票”制度。
1.严禁无票工作。
2.严禁无票操作。
3.严禁无工作负责人进行设备检修。
4.严禁无监护人进行倒闸操作。
5.严禁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善进行检修工作。
6.严禁运行、检修双方不到现场检查,就办理工作许可及终结手续。
7.严禁不按操作票程序跳项、漏项操作,不逐项打“√”。
8.严禁非本岗位运行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
9.严禁工作票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相符进行工作。
10.严禁代签和代办理工作票。
11.严禁检修工作开工后,不带工作票作业。
12.严禁工作票到期不办理延期或结束手续。
13.严禁操作票无操作开始时间及无结束时间。
14.严禁热机停电未使用“停送电联络单”。
15.严禁送电前未到现场检查,操作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16.严禁操作前不核对设备位置、编号。二.严禁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7.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生产现场及检修(施工)现场。
18.严禁不系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
19.严禁不按规定装设接地线在设备上工作或不经验电装设接地线。
20.严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
21.严禁检修施工前不进行技术措施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22.严禁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穿工作服。
23.严禁不按规定着装,如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穿化纤服装等从事工作。
24.严禁女职工进入现场披长发、穿裙子。
25.严禁在生产现场、库房、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26.严禁不符要求人员混岗、顶替岗位。
27.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的人员上岗。
28.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起重、焊接等特种工作。
29.严禁在不合格的脚手架上作业。
30.严禁随意在厂房平台打孔或开挖地面。
31.严禁拆卸或移动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和警铃信号。
32.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使用不安全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器具。
33.严禁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
34.严禁在明火禁区未办理动火手续进行动火作业。
35.严禁在机械运转中带手套作业。
36.严禁发生不安全事件不及时汇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三.严禁违反现场规程、紧急停用规定硬拼设备、违反调度规程和调度命令。
37.严禁不具备启动条件的机组和设备强行启动。
38.严禁达到紧急停用规定时不及时果断停用。
39.严禁擅自退出设备主保护或设备失去保护后继续运行。
40.严禁超出力、超参数运行。
四.严禁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41.严禁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开车、无证驾驶。 42.严禁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私自开车、强行超车。
43.严禁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开“英雄”车、“疲劳”车、开“病车”。
44.严禁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
45.严禁通勤车不按规定路线和限速要求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