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工器具上应标有试验合格标志。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应经检查、试验合格,否则不准使用。
2.试验部门要出具试验报告。在报告上标明试验结果、试验日期、下次试验日期、试验人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使用部门,一份报设备管理部,一份留检验部门。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证、台帐的编号应一致。
3.经过检修的、更换过零件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经检查、试验。
4.电气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一般由高压试验人员负责试验。
5.移动式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试验由所在部门的电气班组负责试验,不设电气专业班组的部门应由高压试验人员负责试验或由设备管理部统一安排。
6.登高作业工器具的检查和试验,除电气回路的绝缘检测,由电气专业班组实施外,日常一般的外观及机械机构检查、功能检查、机械强度检查由所在部门和班组负责实施。定期试验工作由安全监察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7.无试验设备的部门应提出计划,逐级报告。
8.经试验认定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试验部门应通知送检部门,可以修理的则另外存放,作出标志,停止使用。不能修理的(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应经批准销毁。如需购置,按更新安全工器具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