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9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
2、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4、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5、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6、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7、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8、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9、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向下;
2)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10、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