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运行
1.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3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1.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化工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
1.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1.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规定,?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中明确规定;
1.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证、操作票规定,工作许可证规定,工作监护规定,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规定;
1.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1.11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2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1.13变电所(配电室)与车间(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14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2.电气检修
2.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作业证规定,并明确作业证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作业证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2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警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下警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3.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3.1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如遇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3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3.4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3.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4.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4.2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4.3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4.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5.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6.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7.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8.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9.电缆在下列地点敷设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9.1电缆引入、引出建筑物,穿过楼板;
9.2从沟道引出自电杆或墙面敷设的电缆,距地面高度2米以下部分;
9.3其它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10.保持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设施的绝缘良好,是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最基本要素,各分公司必须通过测试其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等参数来保证电气设备设施的良好绝缘;
11.设备设施的带电部分与地面及其他带电设备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2.对裸露于地面的人身容易触及的带电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13.易产生过电压的电力系统,应有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器、安全距离等过电压保护装置;
14.各种高压用电设备应采取装设高压熔断器和断路器等不同类型的保护措施,对低压用电设备应采取相应的接地、接零等低压电器保护措施进行保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15.以上没有列出的电气设备,应根据设备的特性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6.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列为公司安全检查以及考核时的重点内容之一;
17.在每年的春秋两季之前以及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之后,电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人员必须对电气设备设施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8.安全用电的保护措施
18.1一切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装设接零和接地保护,保证电气设备的安装质量,在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位安装防护罩或将其安装在不易触及的地方,或者采用安全联锁装置;
18.2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未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操作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18.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符合电气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8.4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办理作业证,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8.5电气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作业证规定、工作许可规定、工作监护规定、工作间断和转移规定;
18.6无论在高压电气或低压电气以及供电线路上作业时都要切断电源并拆下熔断器,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同时挂上“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等字样的安全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送电或拿掉安全指示牌;
18.7尽量不进行带电作业,特别在各种危险场所严禁带电作业,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使用各种安全防护工具,如使用绝缘棒、绝缘钳和必要的仪器仪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以及绝缘靴等穿戴齐全并要有电气检修经验的专人负责监护同时经电气工程负责人的批准方可进行;
18.8高压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都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保护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保护遮栏时,必须要有监护人在场,并要符合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18.9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同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8.10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以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工作;
18.11对各种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电气设备要进行修复,对不能修复的设备应进行更换,不得带病运行;
18.12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误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设接地线;
18.13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电气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18.14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线路运行与检修必须附合防爆要求;
18.15根据生产现场情况,在不宜使用380/220V电压的环境应使用36V的安全电源,必要时可使用12V安全电源;
18.16电气设备附近,禁止放置一切杂物(如油桶、衣物、工具以及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材料)以免引起危险;
18.17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不论任何动火与带电设备都不得低于安全距离;
18.18电气设备着火时,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要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或黄沙灭火;
18.19不论何种熔丝或熔断器均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随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8.20变压器及其它电气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的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规定中明确规定;
18.21变压器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管理,同时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比水冷却系统的水压要高0.5~1KG/CM?;
19.其它: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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