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灾害的调查和评价工作。首先应开展全省矿山环境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分析矿山环境变化趋势,并对其进行分类分级,确定防治重点和地区,为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科学对待矿震问题。既承认矿震是与采煤相伴生的灾害,是无法彻底避免的,同时也应看到,并非只要采煤就会引起现在这样频繁、强烈的矿震。事实上,我国煤矿近百年的井工采掘历史,发生频繁强烈矿震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应采取措施,使矿震的频次和强度下降。
三是建立法律法规支撑体系,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和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国家规定应取缔或关停的采掘、选矿、冶炼等企业,必须坚决予以取缔或关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水平落后、资源开采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无望的企业,要限期关停或转产;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造成生态破坏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对已建成投产,符合有关规定但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矿山企业,应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落实环保措施。从环保角度出发对省级以上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地区应不再批准开矿。
四是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诱发的灾害进行监测及预报。分析矿产资源开采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城市整体承受能力,通过前瞻性的研究,逐渐实现可控制性开采,掌握防治地质灾害的主动权。探索矿山开采方式、采沉稳定区的开发利用、地质灾害的监控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对可能产生的塌陷及地面沉降区域,实行预防与监测。滑坡、泥石流、煤矿瓦斯、矿井突水等地质灾害应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处理。如矿坑突水预防:应合理布置掘进巷道,留防水矿柱,修建防水闸墙,超前探水,先探后掘等措施,效果良好。采空区、塌陷区监测:可在围岩及衬砌中布置长期观测点。岩溶塌陷的监测:在已发生塌陷地区或可能发生塌陷的地区,应设立监测点,监测地下水位的变化和地面的异常情况,注意观测开采井、矿坑水量、水质及含矿量的变化,对每个异常现象进行分析。制定科学的开采和“三废”排放方案,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是矿业城市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生态矿业体系,要不断开发、实施和扩大应用新技术与现有技术。企业应正确认识矿山地质灾害对人民生活正常秩序和可持续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都有责任将这一灾害控制、减少到最低程度。建立远近结合、防治结合、政府与企业结合的环境地质灾害应对机制,防范地质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同时优化匹配适于不同矿区特点的工艺技术。进一步建立现代生态矿业工业园。实现矿产资源环境一体化,推行清洁生产,寻找和发现非传统矿产资源。矿业开发时把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建设纳入生产体系,主要从生态学角度研究矿业发展方向,使人类的矿业活动能达到生态平衡和改善生态环境,达到与自然界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