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相应对策,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矿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体系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与处理。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引用管理手册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安监站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各类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4.2 各单位发生工伤及非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安监站。
5 工作程序
5.1 职工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5.1.1 井上下生产现场职工本岗位劳动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一般及以上机运事故,现场施工负责人或最先发现事故者要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性质、伤亡情况等报告调度室及本单位主管领导,积极组织自救和互救并保护现场。凡发生轻伤事故,本人或当班班长应报告调度室和本单位现场负责人。调度室接到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医务、救护人员奔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同时按事故汇报程序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规定通知有关矿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调度室接到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一般以上机运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分管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财产损失。事故单位主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矿长、安全矿长、分管矿长作事故详细汇报。
5.1.2 矿长、安全矿长接到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报告、重大及重大以上机运事故、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应报告集团公司和安全监察部。调度室接到现场死亡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按规定在8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传真汇报。职能部门按专业管理规定向集团公司业务部报告。
5.1.3 调度室接到现场各种事故报告后应做好详细记录,按规定建立各类事故台帐。职能部门按专业管理规定进行事故登记和建立台帐。
5.2 职工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程序
5.2.1 各类事故发生后一律由事故责任单位主管科(区)长负责组织初步调查分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以上机运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之内;轻伤人身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遂机运事故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之内书面向安监站报告调查结果。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内容:
a)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伤人员、损失基本情况;
b) 事故经过;
c) 事故原因分析;
d) 事故防范措施;
e) 事故责任者及处理意见;
f)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人员名单、调查日期。
5.2.2 各类事故的调查认定:
5.2.2.1 发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政府部门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认定。
5.2.2.2 发生死亡事故由矿长组织分管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及安监站、生产科、技术科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在20天内进行联合调查认定。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对死亡事故复查认定。
5.2.2.3 发生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以上机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室、驻矿安监站在15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5.2.2.4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一般机运事故由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组织安监站、生产科等有关部门、机电、运输等专管人员在5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5.2.2.5 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遂机运事故由安监站、生产、机电、运输等专管人员在3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5.2.3 事故调查人员的职责:
5.2.3.1深入事故现场向事故责任单位有关现场人员调查事故情况,索取证据、证词。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掌握原始真实资料;
5.2.3.2查明、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主要、次要等原因、事故经过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5.2.3.3确认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
5.2.3.4总结事故教训。
5.2.3.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初步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5.2.3.6提交上报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
5.3 事故分类及责任划分
5.3.1 事故分类按《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统计规定》执行,有争议时由安全监察站或报请上级安全监察机关仲裁。
5.3.2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5.3.3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3.3.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5.3.3.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5.3.4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5.3.4.1 违反国家、省、集团公司、矿发布的命令、决定、指令、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
5.3.4.2 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安排其上岗,致使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5.3.4.3 由于设备老化带病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处理而造成事故的;
5.3.4.4 由于作业环境恶劣而造成事故的;
5.3.4.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4 事故统计和处理
5.4.1 事故统计按《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执行,由安监站事故追查组负责统计上报,建立事故档案,内容包括:
a)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批复;
c)非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d)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e)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f) 人证物证材料;
g) 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h)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
i) 发生事故时有关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 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书面检查材料;
5.4.2 事故现场不得破坏或伪造,未经矿值班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否则要追究责任。
5.4.3 对各类事故责任者及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4.4 对伤亡事故、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以上机运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一律由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行政主管承担。
5.4.5 职工伤亡事故经初步调查、分析、认定后,事故月内由事故单位主管科(区)长根据医疗诊断证明的受伤程度签署申报工伤报告,经安监矿长批准办理申报手续。重伤、轻伤证明由安全监察站签发。受伤人员凭工伤证明报销规定费用、享受规定待遇。对无工伤证明的伤者其医疗费、车旅费、受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一律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