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提高用电设备装备水平(包括电缆线路),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矿井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用电系统的安全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引用本矿管理手册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机电科是安全用电的主控部门,负责安全用电管理。
4.2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活动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的控制。
5 工作程序
5.1井下供电
5.1.1井下供电设计、安装、验收。
5.1.1.1井下供电系统的设备选型、设备布置图由机电科设备组根据技术科所提供资料按照《煤矿电工手册(井下供电部分)》进行设计,绘制供电系统图,并编制供电设计说明书,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5.1.1.2供电系统的设备(缆线)安装由机电科负责,安装按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
5.1.1.3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电缆、信号等)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科负责组织机电、安监、技术及使用单位按《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后由使用单位维修。
5.1.1.4掘进头延伸,工作面回采,需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机电科设备组(分管技术人员)批准后方可施工。
5.1.2井下供电安全保护
5.1.2.1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机电科做好接地电阻摇测记录。
5.1.2.2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由井下各变电所值班人员每天试验一次,并及时填写《检漏试验记录》分管人员进行周检、旬检、月检。
5.1.2.3电气设备保护装置(过负荷、短路、漏电、无压释放)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5.1.3电气设备(缆线)的巡视检查,维护检修。
5.1.3.1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按《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进行巡视检查,由各变电所值班人员及设备管理员进行巡视检查,对存在的各类问题,由设备组填写下发《设备整改通知单》。
5.1.3.2电气设备按年度(月度)检修计划进行。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定期检修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进行,由检修人员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5.1.3.3采掘单位电气设备检修由使用单位负责,检修时必须向机电科办理停电申请手续,严禁无计划停电检修。
5.1.3.4井下主要机电峒室应安排配电工值班,值班员要遵守《配电工岗位责任制》,操作电气设备时要按《配电工操作规程》进行,对外来人员要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巡视电气设备时按《巡回检查制度》执行,机电干部上岗时要按《干部上岗查岗制度》执行。值班员应填写《交接班记录》、《检漏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簿》、《设备巡视检查记录簿》,干部上岗时要填写《干部上岗查岗登记簿》。
5.2地面供电
5.2.1地面供电的设计、改造、安装、验收
5.2.1.1地面供电的一般设计由机电科负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工手册》进行设计,报矿领导审批,大型设计委托集团公司由设计院设计。
5.2.1.2电气设备的改造要有设计,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执行,电气设备的安装,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必需符合《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工程安装完毕后,经机电、生产、技术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2.2电气试验
5.2.2.1电气设备春季预防性试验工作由公司机电部、机电科共同负责,试验人员必需持证上岗。试验工作开始前,必需学习有关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验工作顺利进行。
5.2.2.2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二00五年春季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工作的通知》,委托集团公司机电部对35KV变电所及地面高压变配电设备、电缆进行电气试验。电气试验严格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标准进行,并由试验人员填写预防性试验报告,对新投入使用的高压电器设备、高压电缆,委托公司机电部进行交接性试验,并填写交接性试验报告。
5.2.2.3电气试验结束后,技术人员应严格审查试验报告,报告一式二份,送交机电科、机电部存档。
5.2.2.4对试验中存在的问题(不合格项),按照《设备缺陷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由公司机电部组织复试,试验人员提交复试报告。
5.2.3电气设备巡视检查
5.2.3.1 35KV变电所的巡视检查由值班配电工根据《变电所运行规程》及《设备巡视检查制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进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抄记各种仪表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并按规定要求填写《设备巡视检查记录簿》及《35KV变电所分板用电日记表》。
5.2.3.2无人值班的低压配电点(变电所)由各管理单位的维护电工负责,按照《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进行巡视检查,由巡视人员填写《设备巡视检查记录簿》。
5.2.3.3 35KW高压架空线路的巡视检查由公司机电部、矿机电科共同负责,严格按照《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架空线路部分)》巡视检查。
5.2.4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
5.2.4.1机电科根据地面供电系统的实际制定地面供电系统维护范围,各单位对所管辖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5.2.4.2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及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等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特殊情况例外),有人值班场所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值班员要按照《停送电制度》、《操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进行操作。
5.2.4.3设备检修结束后,由检修人员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5.2.5事故处理
5.2.5.1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开关跳闸、人身触电、设备损坏等),值班人员按照《事故处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进行处理,并填写《事故记录簿》、《开关跳闸记录》。
5.2.5.2机电事故发生后由安监站、机电科及事故单位共同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5.3 值班员要加强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由针对性的进行反事故演习,不断提高反事故应变能力。
5.2.5.4 35KV变电所主控线路(电源)及重要负荷发生停电事故,值班员必须按照紧急拉闸顺序表的要求进行处理。启动大型设备要严格按照避峰填谷压负荷程序措施进行操作。
5.2.6外来人员到要害场所参观、学习,必须严格遵守《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并认真填写《要害部位往来人员登记簿》。机电干部查岗时,按照《干部上岗查岗制度》进行,并填写《干部上岗查岗登记簿》。
5.2.7外转供电
5.2.7.1矿“三电办”对外转供电的管理,严格按照《供用电管理制度》执行,外转供电必须有用电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2.7.2矿“三电办”按照《供用电管理制度》及《“三电”管理规定》对所管辖的供电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出的用电隐患及时下达《设备整改通知单》,要求各用电隐患单位限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