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
1、未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和未制定《防止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在禁火区、特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无防护措施,吸烟、焚烧杂物的。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持过期证的
5、新工作或转岗工人未经安全培训、体检、签订师徒合同上岗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国家“三同时”规定执行的。
7、煤仓内积水煤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或管理制度有漏洞,安全责任不明确造成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9、未定期召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预防措施的;或整改方案未确定整改期限,无整改部门、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投入不到位的。
10、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未按要求进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要求取证的行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1、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不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不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不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需要的。
12、施工作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明炎作业或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未制定措施或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14、特殊作业场所无厂、车间领导在现场协调指挥与跟班的。
15、重点企事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施不全或不起作业的。
16、易燃易爆物品的供应及压力容器等操作人员作业未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
17、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的。
18、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无检验合格证运行的。
19、有毒有害场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食品水源污染的。
20、储存火工品、危化品不符合行业有关规定的。
21、地面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有关证照或证照过期的。
22、要害场所作业人员擅自脱岗的。
23、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风险评价,未进行监测、控制和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5、采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材、仪器仪表无产品合格证或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
26、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二)机电管理
27、国家明令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产品仍在使用的。
2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29、机电大型固定设备保护不全,或设备无配件、运行不可靠的。
30、无供电设计或“三大保护”不起作用。
31、皮带机未安装综合保护器或失效的。
(三)其他
3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特殊作业场点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监控装置或未安设仪表仪器或失效的。
3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配足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管路和器材的。
3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安全通道、出口但不畅通的。
35、大型起重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保护不全、安全距离不够、带病运行的。
36、爆炸危险场所、在害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
37、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压力管道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灵或未定期进行试验的。
39、高压电器设备、线路和设施不符合作业标准规定的。
40、建筑物有倒塌危险、高空作业、异常停电,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按安全措施执行的。
41、煤仓、物料仓非正常溃泄的。
42、擅自甩掉保护装置的。
43、在潮湿场所、地沟及金属窗口内施工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44、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