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