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的运行,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矿井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五、安全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软件,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检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七、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矿安监科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