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定义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指为了防止灾害的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后,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 煤矿企业每年至少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组织一次矿井救灾实战演习。
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内容
1.附图及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
(1)矿井通风系统图、反风试验报告以及反风时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的检查报告。
(2)矿井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
(3)井下消防----洒水管路、排水管路和压风管路的系统图。
(4)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位置及其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
(5)地面、井下对照图。
2.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中包括:
(1)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以及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及预防的事故性质、原因和预兆。
(2)保证人员安全撤退的措施。
(3)预防、处理各种事故和恢复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
(4)实现预防措施的单位及负责人。
(5)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组成、分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名单、通知方法和顺序。
3.安全迅速撤退人员的措施
(1)及时通知灾区和受威胁地区人员的方法及所需材料设备。
(2)人员撤退路线及该路线上需设的照明设备、路标、自救器及临时避难硐室的位置。
(3)风流控制方法、实现步骤及其适用条件。
(4)发生事故后,对井下人员的统计方法(一般采用定位卡和考勤记录统计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
(5)救护队员向遇灾人员接近的移动路线。
(6)向待救人供给空气、食物和水的方法。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每季度还要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补充。
三、《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方法、审批程序及其贯彻执行
(1)《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由矿长安排总工程师组织单位有关人员编制,
(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1个月报批。
(3)在每季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等情况,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修改和补充。
(4)已批准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5)已批准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立即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过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有关内容的干部和工人,不准下井工作。《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6)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改正。
(1)确定最短安全路线。
(2)计算各救护小队的最短行动路线。
(3)计算火灾发生后的通风稳定性,选取防止风流逆转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