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规程》;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5、《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6、《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国家煤监局)等。
省内以上核准项目验收材料上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2、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13、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①对新建煤矿应提供合法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②对技改煤矿应提供合法《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受理验收申请,确定行政验收时间。
2、召开预备会议,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3、召开验收会议:
⑴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⑵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⑶听取建设单位的“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建设情况汇报”;
⑷现场查看项目安全条件设施建设情况;
⑸查看相关资料;
⑹会议质询;
⑺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书”,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
⑻宣布安全设施及条件的“验收意见”;
⑼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