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额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前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炭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应急保护措施和方法
1、每个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计划应据实预计事故、相应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其内容主要有:
(1)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条件以及年度采掘作业计划,预计矿井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地点、事故的类型及其发生的原因、预兆和相应措施。
(2)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物质准备,并落实到单位或人员;以及完成时间与检查督促方法。
(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行动方法、安全撤退的组织以及不能安全撤离时的应变待救措施。
(4)具体事故的抢救原则和方法。
(5)明确处理重大灾害事故的指挥机构、人员名单、承担的任务、通知顺序与通知方法。
(6)必备的图纸资料。
(7)事故抢险救灾结束后,恢复生产的措施。
2、任何采掘作业都应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包括作业地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预防办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人员紧急避险和安全撤退路线。
3、矿井抢险救灾由矿长指挥。作业地点紧急避险由当班区(队)班长组织,出险地点无区(队)班组长时,要听从有经验的大工安排紧急避灾事宜。
4、煤矿要完善矿井人员避灾路线图,完善矿井各作业地点的人员避灾路线标志,以便出险时,作业人员及时撤离。
5、井下作业人员要熟悉并掌握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各种灾害事故的征兆、性质、特点和避灾方法,熟练使用自救器,学会抢救灾区人员的基本方法和最基本的现场急救操作技术。
6、井下发生瓦斯、煤尘事故、火灾事故、水灾、顶板等事故的应急方法详见第五章。
7、自救器的使用
(1)过滤式自救器适应于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时,周围空气中氧浓度不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的条件。发现事故预兆时,必须立即佩带;如发现佩带后有干热感觉时,切不可取下自救器,必须一直佩带到安全地点;撤退过程中禁止奔跑。
(2)隔离式自救器可在包括煤与瓦斯突出在内任何缺氧条件下使用,佩带的不能因口腔干热而取下,走路速度不宜过快,没有到达安全地点,绝对不能取下鼻夹和口具。
8、避灾硐室是灾害发生后附近人员无法安全撤离时的临时避难所,进入避灾硐室后,要静卧,减少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和空气消耗;节约矿灯用电;及时通过电话、间断敲打管道、钢轨等发出呼救信号,避灾人员要树立信心,相信一定能安全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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