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放水作业前
(1)探放水前是否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是否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主柱和栏板。
(2)是否清理好巷道的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附近是否安设有专用电话。
(4)是否有负责测量探放水人员亲临现场指挥,确定探水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数目和钻进深度。
2.探放水作业中
(1)当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当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或胁地区的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
(3)钻眼接近老空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控制放水眼的流量,同时观测水压变化。
(5)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可采用孔口防喷帽、防喷接头和盘根密封防喷器等反压、防压装置。
(6)钻孔内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时,要通孔3~5次,并补打检查孔核实是否将水放彻底;钻眼流量变大时,要通知泵房增开水泵台数并通知水文地质人员分析增大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3.井下探放水后掘进施工
(1)探水巷道的掘进断面是否过大,是否同时有2个安全出口,双巷掘进时是否在横贯两巷之间开掘安全躲避室。
(2)掘进巷道的坡度是否有起伏不平的现象发生。
(3)掘进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时,是否停止掘进加固支架,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值班领导是否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分析情况。当发现情况危急时,是否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4)上山方向的水害未消除或正在探水时,是否执行了必须暂停工作的规定。
(5)探到老空区并已放水的掘进巷道工作面,不能马上与老空区掘透,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重打检查眼进行探水。
(6)在探水巷道掘进时是否严格掌握巷道的掘进方向,如因地质变化偏离时,是否进行补充钻探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
(7)在掘进时是否经常注意盲巷、老空区积水或断层隔离而形成的孤立积水区。
(8)是否选择合理的掘进巷道爆破方法,是否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保持设计超前距离和帮距时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
(9)是否严格执行炮眼或掘进头有出水征兆超前距离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掘进支架不牢固嚓顶超过规定时不装炮的规定。
(10)在上山巷道或坡度大的开采倾斜石门掘进接近老空区放炮时,是否将所有人员撒到联络巷或下边平巷中。
(11)掘进打眼沿麻花钻杆向外流水时,是否停止工作,是否设法固定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处理。
(12)老空区放水后允许恢复掘进时,当掘到离老空区3~5m处是否先用煤电钻打眼
进行检查;当确认老空区水放净之后,是否先用小断面从放水钻孔上方与老空区掘透。
(13)掘进中班(组)长是否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允许掘进剩余的距离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是否清楚。
(14)掘进到批准位置时,其最后0.5m是否停止放炮,用手镐采齐工作面。
4.排放被淹井巷积水措施
(1)排除井简和下山的积水前,是否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时是否进行处理。
(2)用于排水的一切电气设备是否是防爆型的,有无“鸡爪子”、“羊尾巴”明线接头等。
(3)井筒排水是否使用明火、明刀闸开关、照明灯是否防爆。
(4)是否定期检查水面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时,是否及时开动准备好局部通风机,吹散有害气体。
(5)斜井或下山排水时是否及时修复已露出水面的井巷部分的通风系统,缩短局部通
风机的通风距离,提高局部通风机效用。
(6)是否在马头门露出水面之前,提前开动主要通风机使马头门露出后瓦斯或其他
有害气体顺回风流抽出,避免有害气体涌入井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