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罐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一般审批程序
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国家必须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一般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办理建审手续。
3.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4.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防火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
2.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3.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
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燃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
5.消防设计情况。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
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