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互换性和燃具适应性是燃烧技术中的重要课题。
任何燃具都是按一定的燃气成分设计的。当燃气成分发生变化而导致其热值、密度和燃烧特性发生变化时,燃具燃烧器的热负荷、一次空气系数、燃烧稳定性、火焰结构、烟气中CO含量等燃烧工况就会改变。但当燃气成分变化不大时,燃烧器燃烧工况虽有改变,但仍能满足燃具的原有设计要求,那么这种变化是允许的;但当燃气成分变化过大时,若燃烧工况的改变使得燃具不能正常工作,这种变化就不允许了。
设某一燃具以a燃气为基准进行设计和调整,由于某种原因要以s燃气置换a燃气,如果燃烧器不加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则表示s燃气可以置换a燃气,就称s燃气对a燃气而言具有”互换性”。a燃气称为“基准气”,s燃气称为”置换气”。反之,如果置换以后燃具不能正常工作,则称s燃气对a燃气而言没有“互换性”。
应该指出,互换性并不总是可逆的,即s燃气可以置换a燃气,并不代表a燃气一定可以置换s燃气。
根据燃气互换性的要求,当气源厂供给用户的燃气性质发生改变时,置换气必须对基准气具有互换性,否则就不能保证用户安全、满意和经济地用气。可见,燃气互换性是对燃气生产单位提出的要求,它限制了燃气性质的任意改变。
两种燃气能否互换,并不只决定与燃气性质本身,它还与燃具燃烧器以及其它部件的性能有密切联系。例如,s燃气能在某些燃具中置换a燃气,在另一些燃具中却不能置换。换言之,有些燃具能同时适用a、s两种燃气,但另一些燃具却不能同时适用。因此,这里就引出了一个“燃具适应性”的概念。所谓燃具适应性,是指燃具对于燃气性质变化的适应能力。如果燃具能在燃气性质变化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就称适应性大;反之,就称适应性小。
决定燃具适应性大小的主要因素是燃具燃烧器的性能,但是燃具的其它性能(例如,二次空气的供给情况,敞开燃烧还是封闭燃烧等)也影响其适应性。因此通常所讲的适应性不应单单理解为燃烧器的适应性,而应理解为燃具的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