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油库区防火防爆
1. 高压线路旁建加油站、油库,安全距离不够
安全性评价中,在高压线路下兴建加油站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在10kV高压线路旁两侧建两座加油站,安全距离明显不够,有的加油站的加油泵与18m杆10kV高压线路水平距离仅有8m,远远达不到2001年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l6—1987)和《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有的加油站地面上摆放着4个50t汽油罐,围墙外就是380V线路。
为此建议:应根据《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10.0.7条规定:配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这是为了防止倒杆、断线造成的灾难性事故。统计数据表明,这类事故已经发生过多次,汽油是最常用的易燃液体,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某10kV线路,因单相导线断线落地,引发水泥地面下煤气管道烧穿起火,大火烧至几层楼高,幸亏得以及时控制和扑救,才避免酿成灾难性后果。线路与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不够,会引发大火甚至爆炸。
这些新建的加油站,也可能有不太熟悉规程的市政、消防主管部门作了审核批准,由于线路建在先,客观上已经构成潜在危险因素,我们仍然要把它们作为重大隐患对待,联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协商认真加以解决,对防火间距不符合规定的,要通过法律手段,采取强硬改进措施,防止引发重大特大事故。建筑设计是工程建设的源头,针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只有在建筑设计时同时考虑,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建筑结构耐火性能、建筑内部安全疏散、各类固定消防设施等才可能在施工预算、施工安装中得到落实,因此,设计阶段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可责令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油库区与生产建筑物距离太近
抽查一些单位,油罐区建好后,由于生产和各种原因需要在油罐区附近加建了仓库、办公楼和检修工棚,新建筑物和油罐区的防火间距远超出原设计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
为此建议:在防火通道、防火间距内新建的建筑物应考虑安全优先原则,如加建的仓库、办公楼、检修工棚确在设计蓝图的防火间距之内,应安排拆除。发电厂的油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这些场所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在发电厂中所处的位置相当重要,如果附近的建筑物位置设置不当,一旦发生火灾,将影响周围建筑和场所,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油库区的火灾特点主要有;
(1) 燃烧速度快,影响范围大。如:某厂的煤油储罐,由于罐地板爆裂,致使煤油大量溢出燃烧,烈火燎烤相邻油罐,很快引燃相邻6个油罐,其中有一个油罐的罐盖飞落到45m远处,又引燃另一组储罐发生火灾,共烧毁油罐29个,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 储罐先爆炸后燃烧,燃烧能量大。
(3) 燃烧火焰温度高,辐射强度大,扑救难度大。石油产品燃烧火焰温度一般为900~1200℃,这种辐射热,对周围空气和建筑物的辐射影响,在等距离范围内,下风方向的温度约为上风方向温度的2~3倍。辐射热强度高、燃烧范围如此之大,给火灾扑救造成很大困难。
因此,油库区与生产建筑物距离太近不能视为一件小事。
3. 油库区内没有使用防爆型电器
一些单位油库区内的开关、控制室的电气设备不是防爆型。油泵房内照明开关、排风扇都是普通型的,这些也都不符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现场检查在油区值班室发现有电热丝电炉金属手电筒,油区内一个外包施工单位的临时动力电源,采用普通型刀闸开关、电线,既无足够可靠绝缘又不防爆,是违反《安规》规定的。
为此建议: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发布)要求,在油库区内使用的电气设施、工具等必须是防爆型的,避免火花的出现,以确保安全。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电瓶车、铲车也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或是防爆型的,严格禁止人员携带火种进入上述场所。
油库区具有极高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分析表明,除设备缺陷、安装不当等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原因外,在运行中设备电流的热效应和电火花或电弧是引起火灾和爆炸最为多见的原因。当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遭到破坏时,发热量增加,温度升高,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起火灾。短路、过载、接触不良、铁芯发热、散热不良以及漏电等都可能引起电气设备过度发热,产生危险的温度。电火花是电极间的击穿放电,电弧是大量的火花汇集成的。一般电火花的温度很高,特别是电弧,温度可高达3000—6000℃,因此,电火花和电弧不仅能引起可燃物燃烧,还可能使金属熔化、飞溅,构成危险的火源。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电火花和电弧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因素。
油库区内,对原来不是防爆型的照明系统应进行改造。夜间巡查设备需带手电筒时,按照《安规》规定,油区内禁止使用金属电筒,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根据油区特点,电气防火防爆所采取的基本措施应包括:
(1) 正确选用电气设备。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应按规范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2) 按规范选择合理的安装位置,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3) 加强维护保养检修,保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包括保持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温升等参数不超过允许值,保持电气设备足够的绝缘能力,保持电气连接良好等。
(4) 通风:在爆炸危险场所,如有良好的通风装置,能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5) 接地:爆炸危险场所的接地(或接零),较一般场所要求高,必须按规定接地。
4. 储油库的防雷设施缺乏定期检查
一些单位油库区内的避雷针接地网部分,由于长期没有检查,地下深埋部分有没有锈蚀、折断或开焊目前尚不清楚,有些电厂的接地电阻,自投产10多年来从未进行过开挖检查和测量,也没有任何检查记录。如有开断,雷击时在避雷针处会产生高电位,后果严重。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如果发生断裂、松脱,就影响雷电通路;接地电阻增大,影响雷电流散,在雷雨季节就易受雷击,引起着火爆炸事故。
为此建议:应《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1996)的规定,定期检查贮油罐的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独立的贮油罐、易燃易爆气体贮罐及其管道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W,定期对接地电阻的测量不超过6年。对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网的连接情况检查不超过3年,不应有开断、松脱或严重腐蚀等现象。实际上,许多发电厂对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网的连接情况越来越重视,一般定为一年一检。
在直击雷、感应雷、球形雷三种雷电形式中,最常见的是直击雷和感应雷。直击雷就是直接打击到物体上的雷电,感应雷即通过雷击目标旁边的金属物等导电体感应,间接打击到物体上,球形雷则像火球一样,会飘进室内。大型建筑都要安装避雷针,主要是预防直击雷和感应雷。2002年5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某公司一个甲烷罐顶部被雷电击中,罐盖当场被炸飞50m,随即烧起10m多高的冲天大火。随后消防部门共派出34辆消防车和化工救援车,近300名工作人员前往扑救,4h后才将大火扑灭。经济损失严重。
金属油罐的防雷措施,因为金属油罐本身就有着良好的屏蔽性能,只要油罐顶板有足够的厚度,利用自身的保护是可以满足要求的。当油罐顶板厚度大于3.5mm且装有呼吸阀时,可不设防雷装置。但油罐体要求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间距不大于30m。当罐顶板厚度小于3.5mm时,虽装有呼吸阀,也就要在罐顶装设避雷针,且避雷针与呼吸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保护范围高出呼吸阀不应小于2m。
防雷装置承受雷击时,其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都呈现很高的冲击电压,可能击穿与邻近导体之间的绝缘,发生剧烈的放电,这叫反击。由于反击,可能酿成火灾或爆炸事故,也可能引起人身事故。为了防止反击,必须保证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与邻近的导体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5~10cm)。为了防止跨步电压伤人,接地装置距建筑物的出人口和人行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 防火堤上的孔洞和裂缝未及时封堵
一些单位因检修油管、水管、消防管等在防火堤上挖洞、开孔后,工作完毕没有及时封堵,防火堤或围堰是阻止着火油品外溢,缩小灾害范围和回收部分跑冒油品的有效设施。如果发生坍塌、孔洞和裂缝,都会对安全构成威胁。为此建议:应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的规定,防火堤应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办理批准手续。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修复。防火堤内所构成的空间容积,是以不小于堤内地上油罐总储量的1/2,且不小于最大油罐的地上部分储量而设计的,因此,在防火堤上挖洞、开孔会降低安全水平。
油罐区内除检查防火堤无裂缝、坍塌和杂草,预留孔密封良好,排水孔不堵塞外,还应注意以下要点的安全监督:
(1) 地坪安好无裂缝、无枯枝、干草,无可燃物料。
(2) 水封井和排水阀不渗不漏,及时发现和排除浮油并查明来源,排水阀开关灵活,防冻措施到位。
(3) 消防通道路面良好、畅通,靠罐一侧无高大乔木,不影响消防作业,路边沟道无淤塞。
(4) 贮罐基础无不均匀下沉,护坡完整无油品渗出。
(5) 罐体无超标变形、变薄,无漏洞,按期检验、焊缝良好。
(6) 附件齐全好用。
(7) 防腐保温完好。
(8) 防雷接地完好。
(9) 监控仪表灵敏好用。
二、制氢站的安全
1.制氢站内工作时, 防火防爆措施不落实
一些发电厂的制氢站,在制氢设备旁放置了近20瓶高压氮气瓶,这些高压气瓶,氮气本身并不对氢气构成威胁,但气瓶内的高压力和气瓶使用时的金属碰撞产生的火花严重危及制氢设备的安全运行。氢气站内进行设备维修时,对作业人员的工作服没有特别要求,工作人员也没有使用铜制扳手或涂抹黄油,氢气站大门使用钢铁大门等。制氢站大门及四周也没有严禁烟火的警示和动火作业要求。
为此建议:应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进行整改。制氢站,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分为甲类,说明火灾危险性极高。氢气的爆炸极限是4.0%~75.6%(体积浓度),说明氢气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在4.0%~75.6%之间时,遇火源就会爆炸;由于氢气所具有的物理化学性质,制氢站成了氢冷式火电厂的一个特殊危险源。加强制氢设备的安全管理,不仅是其本身安全运行的需要,也是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因此,制氢站内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维修和紧固。当发生氢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加强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制氢站10m范围内,严禁明火,不应有易燃易爆设备。不得携带火种进入制氢站内,工作时,应选用铜质工具,穿棉质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氢气系统动火作业时,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作业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制氢站内应配备干粉、1211或CO2灭火器。总之,制氢站的防火防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2. 储氢罐未纳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制氢站内的储氢罐,许多单位都忽视了进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有些单位投产十多年来一直未进行过定期检验。作为承压容器,也找不到相应的定期检查记录和图纸。一些放在制氢站内作置换用的高压氮气瓶,承压150kg/cm2,瓶上定检钢印显示属于严重超期。
为此建议:储氢罐应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实施)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实施)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焊缝不合格的必须及时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因设备存在缺陷降压使用的储氢罐,事先应经过强度计算,确保在规定的安全定值范围内运行。投产后一直未按压力容器要求进行过定期检验的储氢罐应及时安排作全面检验,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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