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许先生2002年10月被聘到外省一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负责体检拍X光片。许先生认为公司体检部的X光机操作间安全防护不合格。经过权威部门测试,证实操作间的门X线泄漏严重超标。工作4年中,许先生受到严重的放射线辐射,血小板大量减少,服药治疗每月需要花费1000多元,而当他向公司要求职业危害补偿时,却被解聘。
【适用条款】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诊断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李文华认为,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像许先生这样在职业病医学观察期间时,用人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职业病防治法》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关于劳动条件问题,“新法”还针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罚则:有关部门不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的,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