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先生在某公司任文职,后公司将李先生调到公司的厂房从事生产工作。
在厂房一线工作会接触到化学原料,可能引起职业病。公司并未对相关情况做出说明,也未与李先生协商增加工资等关于福利的问题。
李先生找到公司经理,表明自己不愿意调动岗位。经理说,如果李先生不服从单位调动,单位就与其解除合同。
司法解答
平谷区马昌营镇司法所马英悦: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如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