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蔽体、过滤体、系带或浮体,采取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员肌体的局部或全部免受外来的侵害。因此,防护用品必须严格保证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并要穿戴舒适方便,经济耐用,不影响工作效率。
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都与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在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制作时,应严格遵守三项原则:一是劳动防护用品应穿着舒适、便于操作,在满足防护功能的条件下,尽量使其外观优美大方。二是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选用优质的原材料制作,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技术(产品)标准;三是劳动防护用品本身,不得损害佩戴者的身体器官。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技术条件,国家制定了技术标准。其中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安全帽》( GB2811— 8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GB2626—81)、《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82)、《焊接护目镜、面罩》、(GB3609 .1—83)、《炉窑护目镜和面罩》(GB4015— 83)、《皮安全鞋》 (GB4041—83)、 《防静电胶底鞋、 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 (GB4385—84)《防冲击眼护具》(GB5890—86)、《阻燃防护服》(GB8965—88)等。对于特种防护服,目前尚未国家技术(产品)标准。暂执行相应的地方技术(产品)标准。
现以防护服为例,来说明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在防护服中,使用最普遍的是防机械外伤服,主要是起屏蔽作用。国家标准要求在结构设计上尽可能避免有松散部位,并做到“三紧”(领口紧、下摆紧、袖口或裤角紧),以防刮绞造成伤害。同时,要求服装的面料必须具有一定的耐磨强度、裂断强度和抗撕强度等主要机械性能。服装的缝合部位能承受一定的拉力,对其施加拉伸载荷29.4牛顿力(3公斤力)时,缝合部位应无脱线、断线现象。对于特殊用途的防护服,如防静电、防酸碱、阻燃及隔热服等。除应满足于上述技术要求外,其特殊防护功能还要符合相应的技术(产品)标准的要求。
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确保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标准局和商业部于1982年联合颁布了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经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进行鉴定,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销售和使用。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对未认定批准而擅自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令其停产或停止销售;对销售后造成使用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原劳动人事部于1987年2月6日颁发了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检验和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及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原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1月5日颁布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