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装备是保护劳动者不受外来伤害、确保安全与健康的重要装备。如何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人员伤亡,提高个体防护水平,减少财产损失,是我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中国个体防护标准的现状
1. 有关个体防护的法律法规 为规范标准化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并于1989年4月施行。《标准化法》的颁布,对于推进标准化工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十分重要意义。1990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标准的制定、修订,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标准化法》的内容,成为《标准化法》的重要配套法规。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力度,着重解决工业生产中的个体安全防护问题,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个体安全防护标准。2002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2002年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都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加强劳动者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并将此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与这两部法律配套的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目前也陆续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中国个体防护装备的标准化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阶段。
2. 个体防护标准及实施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方面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个体防护标准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制定的防护标准,另一种是在产品标准或其他标准中列出有关防护的要求和指标。从标准的内容上讲,防护标准主要有:防护基础标准、防护方法标准、防护装备产品标准、专用设备安全标准等。主要目的是对人们在劳动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和伤害进行保护,并使工作中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在我国,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制执行,如:GB12011-2000《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 2811-1989《安全帽》、GB 6095-1985《安全带》等。按照WTO/TBT协议的规定,强制性标准是中国技术法规的主要形式之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我国个体防护标准,由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符合WTO/TBT协议中关于强制性标准的正当理由,所以多数为强制性标准,这不仅有利于国家进行监督管理,引导、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而且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据初步统计,我国现有个体防护标准96个,其中国家标准70个,行业标准26个。目前,我国个体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有数千家,数万人从业,市场上个体防护用品种类齐全,数量充足,基本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个体防护装备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日益增强,对个体防护用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对个体防护装备的品种、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不仅为个体防护用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个体防护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个体防护装备及标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个体防护装备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技术措施还不能完全消除生产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或者不能采取安全有效技术措施时,配戴个体防护装备就成为防御生产中外来伤害,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最佳手段。大量事实表明,一条安全带或一顶安全帽可以在关键时刻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一套防护面具可以使人不受伤害,不得职业病。我国是尘肺病大国,患病人数是世界其它国家尘肺病患病人数的总和,实践证明,只要配备一般的呼吸防护装备,并按要求配戴,正确使用,绝大多数的尘肺病是可以预防的。美国煤炭年产量接近我国的一半,每年死亡仅30~40人,其原因之一就是美国的个体防护装备先进,在配备、使用、管理等方面比较严格。因此,我们不仅要从制度上、法律上确立个体防护装备在我国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要加快我国个体防护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2. 行业标准逐步成为个体防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将逐渐减弱干预市场的职能,企业将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并始终位于市场的最前沿。行业协会是企业的代言人和服务者,代表着行业的利益,是联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行业标准是协会服务企业和市场的重要工具,提供标准服务是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适应市场的企业标准,促进企业在共同市场利益的前提下,以企业联盟的形式发布联盟标准,以协会、学会等民间组织的形式制定发布行业、学会标准,这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标准的需求来源于市场,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的作用,使其成为技术联盟和技术标准的主要力量。行业标准能够快速反应市场需求,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将满足市场需求的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进而适时促使国家标准转化为适应国际市场的规则,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国个体防护标准体系,规范个体防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
三、个体防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经济成分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等原因,我国在工业化生产中对劳动者个体的安全防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个体防护装备先进性程度不高,科研投入少,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新换代缓慢。在我国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人员伤亡,其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一个不容回避的因素是一些企业执法不严,安全投入不足,劳动者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完备。虽然我们已有相当数量的标准或采用了国际标准,但还有一些产品没有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些产品的标准技术指标还比较低,有些产品的检验方法还比较落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族安全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对个体防护用品不仅要求产品质量、安全防护性能,还要求产品有多功能性。因为生产环境中存在多种职业危害因素,不可能做到一种职业危害配备一种防护用品,这就要求防护用品尽量集多种功能于一体。因此,在制定个体防护装备和专用设备安全标准时,我们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新产品开发、研制和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工艺、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注重创新,不断提高我国个体防护装备的科技含量,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