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人群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一定就会产生职业性损害,即发生职业性疾病(包括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伤残或死亡。形成这种结局,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职业人群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产生职业性损害的机会和程度,可有极大差别,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及早识别和合理评价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条件以及个体危险因素,并针对三者之间的联系,采取措施、阻断其联系,才能预防职业性损害。故对职业人群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要按其所在工作岗位、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时间等,并结合个体危险因素分析,做出综合评价。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条件
(一)接触机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不断接触或使用某些有害因素。如油漆工,长期接触并使用含苯、甲苯、二甲苯的油漆,而容易引起相应的职业性中毒。
(二)接触方式,经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途径可进入人体内或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病伤。如粉尘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引起尘肺病;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经皮肤进入人体,引起中毒;玻璃制品的磨工,由于卫生条件差,玻璃中的铅经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铅中毒。
(三)接触时间,即每天和一生中累积接触的总时间。
(四)接触的强度(浓度),即每次或总接触的强度(浓度)。后两个方面是决定机体所受危害剂量的主要因素。
二、职业性损害作用的影响因素
(一)环境因素,即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控制此因素的办法为定期检测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浓度),改善劳动条件。
(二)职业卫生服务状况,实行职业人群就业前后的体检以及健全健康档案,以便早期发现职业性损害。
(三)个体感受性,不同的年龄和性别,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感受性有差异,包括妇女、未成年工。对职业人群个体,甚至其胎儿、乳儿均可产生影响,以及某些易感者要比非易感者更容易受到有害因素的影响或作用。
(四)生活方式,长期摄取不合理膳食、吸烟、过量饮酒、缺乏锻炼和过度精神紧张,均会增加职业性损害的程度。
三、职业病发病的特点
(一)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消除或减少发病。
(二)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和识别的,且其强度或浓度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可有接触水平反应的关系,即接触强度(浓度)越大,机体反应越明显。
(三)在接触同一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四)如能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处理,愈后较好,康复较容易。总之,明确了职业病的发病病因,并加以控制,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