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业病?
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各种不良因素(如有毒化学品、生产性粉尘、有害生物或物理因素、劳动强度过大、精神过度紧张、工作中不良体位、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等)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因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或疾病,称为“职业病”;易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特定工作条件,被专称为“职业病危害”。
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不少国家将最常见、最明确的职业危害由政府通过立法措施定出具体范围并列出具体名单予以公布,以便集中力量治理及防护,列入此范围的职业危害即为“法定职业病”或称为“规定的职业病”;被确诊为“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的劳保待遇。此种法定职业病范围的大小和补偿力度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各个国家不尽相同。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使广大工人和职业病患者的利益从根本上得到了保障,这是任何国家都未曾有过的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我国,哪些属于法定职业病?
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共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该规定经过修订后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共规定了9类共102种职业病,扩大了法定职业病的范围并将之更为具体,更方便操作。9大类中,职业中毒共规定51种,尘肺12种,物理因素疾病9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8种。
什么是工作有关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的发生当然与长从事某项工作有关,但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只是该种疾病发生、发展的多种病因之一,或仅是该病得以显现与加重的一个因素,其与该病的直接关系远不如法定职业病那样明确肯定,如腰背痛、腕管综合征、颈肩腕综合征等慢性肌肉骨骼损伤,工作过度紧张导致的心理疾患、高血压、胃肠功能紊乱或消化性溃疡或其他健康损害,长时间站立工作的下肢静脉曲张等,这类疾病被统称之为“工作有关疾病”。各个国家对“工作有关疾病”的处理不尽相同,这类疾病在我国,尚不属需赔偿的疾病范围。
职业病的防护 根据国家新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还须为接触职业病害危害的工人提供有效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并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受检工人;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